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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巫赞民)(公开版)_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男 ,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0001966********,汉族,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巫某某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期间,以被不起诉人巫某某为法人代表的广西贺州市**矿产品有限公司在黄田里宁横窝石马大理石矿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利用机器设备擅自采挖位于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里宁横窝石马大理石矿的林地,以获取石材销售获利。经鉴定,其公司矿点采挖矿石的行为导致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里宁村5林班3、4、17、18小班范围内商品林地被毁33.15亩。另查明,巫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到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平桂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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