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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巴某某)(公开版)_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木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578,哈萨克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新疆木垒县******号,现住木垒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木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1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17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号为新B*****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乡**村达某某商店行驶至雀仁乡中心学校接上孩子,载着孩子到雀仁乡派出所被雀仁中队执勤人员查获。

经鉴定:送检的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100mg/100ml。

本院认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木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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