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莎车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布某,女,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19************,初中文化,保安,住新疆X县X镇X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布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书人布某于2019年7月23日23:46时,无证驾驶其号牌为新Q*****的红色女士二轮摩托车,摩托车后座载着阿某(事故中死亡),在X镇**村**组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过减速带时因操作不当,乘坐人阿某摔地,事故导致乘坐人阿某抢救无效死亡。
莎车县公安局【2019】第**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显示被害人阿某系生前交通事故中受钝性运动性撞击,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9年9月9日对此事故进行了认定,在本起事故中被不起书人布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全部责任。阿某无责任。
破案后,被不起书人布某给被害人家属赔偿葬礼费和死亡合计赔偿了7万元,双方已经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民事部分已经赔偿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收条、事故认定书、谅解书;2、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布某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导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危害性不大,能够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布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莎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莎车县人民法院自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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