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3195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在辉县市**镇**村自家西边的菜地中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9日,辉县市公安局峪河镇派出所民警对**镇**村巡逻时发现,并当场予以铲除。经现场勘查,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900株(幼苗)。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物种检验鉴定报告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河南农业技术推广协会鉴定报告。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