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希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XXXXXXXX,维吾尔族,大学本科,麦盖提县XX局干部,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XXX镇XXX路XX号高层X号楼X单元,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希X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1时40分许,希XXX驾驶新QXXXX 号牌小型轿车乘坐毛XX、阿XX在麦盖提县XX乡XX路段县道XX线XX公里处由北向南行驶时撞上路边行人麦XXX,事故造成麦XX经麦盖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2019年9月28日,经麦盖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希XXX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希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指控的事实无意义,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其行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希XXX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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