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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帕哈尔丁·斯拉甫)(公开版)_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帕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51996********,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住新疆奇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奇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01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4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帕某某与本某某在奇台县东门农贸市场后门附近自己的新B5****号小型轿车内饮酒。9月7日02时50分许,帕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奇台县**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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