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莎车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号
被不起诉人帕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维吾尔族,大学本科文化,莎车县XX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住XX镇XX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1日09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帕某持C2型驾照驾驶自己新Q****G号牌小型汽车,在XX乡XX村XX组辖区由东南往西北方向行驶到事故发生地点时,与阿某驾驶的新电Q**S**号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被不起诉人帕某求助当时路过的约某,通过约某向110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置民警到达处理。结果阿某死亡。
莎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尸检报告鉴定:死者阿某生前系交通事故中受钝性运动性撞击,造成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分析事故的因果关系,作出6531251202*********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帕某负有主要责任,阿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认定书送达双方之后,双方无提出异议。
案发后,事故双方在莎车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委会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帕某同意给被害人的家属赔了丧葬费、死亡赔偿、抚养费等费用650000元的赔偿,并以向死者家属赔偿5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死者户籍证明,110警情信息单,莎车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莎车县XX村村委会证明,莎车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委会【2020】****号调解协议书,莎车县人民法院2021-****号民事纠纷调解裁定书;2.被害人陈述、谅解书、申请书;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5.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20)****号、*****号、****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莎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莎车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帕某系初犯、犯罪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并获得死者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帕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如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书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或可以直接向莎车县人民法院上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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