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甲,男性,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0********,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镇**村一组,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礼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2月3日下午2时许,当时在咸阳的席某乙(已判决)打电话联系董某某(已判决),告诉董某某说张某某(董某某的表妹)及丈夫周某某被烟霞收费站员工韩某某打伤,让其下午一同前往烟霞收费站找收费站的领导和韩某某。当日下午董某某开车到礼泉县烟霞镇**村席某乙家,席某乙和董某某商量去烟霞收费站找领导及韩某某,并称对方不让咱过好年,咱也不让对方过好年,之后席某乙将此事告诉了其弟被不起诉人席某甲,并让其一起前去。席某乙又让卢某乙(已判决)把胶带厂的人叫上,并让卢某乙在他家找来三根洋镐把装在车上。卢某乙就联系了高某某(已判决)和卢某甲、邢某某(已判决),邢某某又叫了自己的同学马某某。当日18时许,席某乙坐着卢某乙的车拉着马某某,高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SUV拉着席某甲、邢某某、卢某甲到了烟霞收费站,在办公室二楼没有找见收费站领导和韩某某的情况之下,席某甲用脚踢办公室的房门,并在楼道叫骂,给一玩游戏的小孩拍照。席某乙等人得知站长及韩某某不在,就下到一楼大厅,董某某在其他人员的指认下用自己的手机拍摄了与周某某打架的烟霞收费站男工作人员的照片以用于辨认和日后殴打该人。出了烟霞收费站办公楼,席某乙指使席某甲、董某某、卢某乙等人开车去烟霞镇**村韩某某家找事,席某甲找到韩某某家后反复纠缠韩某某和其父亲,韩某某的母亲出来后因质问席某甲找韩某某的原因,就将要离开的席某甲拉住。在撕扯的过程中席某乙来到现场,韩某某的母亲史某某就拉住了席某乙,席某乙就打了史某某一个耳光,并叫卢某甲将车上的木棍拿下来,卢某乙将木棍给了董某某后自己又拿了一根,并在现场抡着打人。席某乙当时将史某某的左手拇指咬伤,后来韩某某从家里跑出后与席某乙发生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席某乙又将韩某某的右耳朵和右手咬伤,席某乙的脸部被对方抓伤。之后高某某开着他的车拉着邢某某,马某某驾驶卢某乙的车拉着卢某甲逃离现场。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史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韩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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