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7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6年7月1日加入中国共产党,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庄浪县,家住庄浪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晚22时0分许,被不起诉人席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宁D26994号小型轿车沿庄浪县水洛镇南滨河路自西向东行经紫荆花苑门前路段时,被庄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提取席某某血样送检,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84mg/100ml;席某某提出异议,要求复检;经甘肃天水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6.3mg/100ml。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庄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物品清单,立案登记表、强制措施文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席某甲、席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违法采集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100 mg/100ml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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