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庄浪县**镇**村**社**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甘L*****的小型汽车,从庄浪县泾甘线由西向东行驶途中,当其驾车行驶至庄浪县**村工业园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发现该席有酒后驾驶涉嫌,执勤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第一次酒精含量检测数值为:141.1 mg/100ml,第二次酒精含量检测数值为:135.3mg/100ml,执勤民警立即对席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席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0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庄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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