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亚蒙)(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蒙,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家住商水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常某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常某蒙驾驶豫P9L**0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商水县郝岗乡西黄坡村附近,因躲避其他车辆,失控后撞在路东侧路标杆上,造成车辆受损,乘车人李某习、李某高、常某超、常某方、姜某头受伤,后姜某头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常某蒙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常某蒙已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常某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常某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