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家住商水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常某蒙驾驶豫P9L**0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商水县郝岗乡西黄坡村附近,因躲避其他车辆,失控后撞在路东侧路标杆上,造成车辆受损,乘车人李某习、李某高、常某超、常某方、姜某头受伤,后姜某头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常某蒙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常某蒙已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常某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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