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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宏伟)(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甲,曾用名常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镇**村**组**号,现居住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龙记***小区*号楼*单元****室,系**租车**。该常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常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夏某某坐其朋友某某的白色陕A****7起亚K5轿车到新区***小区,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单元楼道口处,随后一同离开车辆。将其一部64G美版iPhoneX手机遗忘在车辆副驾驶座位上。被不起诉人常某甲从家中出来,走到楼道口处发现夏某某等人乘坐的车辆副驾驶车窗未关闭,副驾驶座位上放部手机。随即将车辆副驾驶座位上的手机拿走,装到自己身上。当天8时左右,夏某某等人下楼开车离开时,发现车辆副驾驶车窗未关闭,夏某某的iPhoneX手机丢失,夏某某不断用朋友手机拨打自己被盗手机无人接听,发短信无人回复。被盗64GiPhoneX手机经铜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9年12月19日被盗时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982元。

本院认为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该案涉案物品价值2982元,已全部追回,未造成个人财产损失;社会危害较小;已向被害人赔偿,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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