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东辽县**镇**村**组,现住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于2020年5月5日9时至10时许在**村**组家中饮酒,于当日14时左右酒后无证驾驶其红色大力神牌无牌三轮摩托车由其家中向白泉小街行驶,14时20分许行驶至东辽县白泉镇粮库道口时,被东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随即在东辽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液检材并送检,2020年5月20日,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送检检材中乙醇含量为93.1mg/100ml。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时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同时系酒后数小时后驾驶车辆,犯罪情节轻微,自身对所驾驶的大力神牌无牌三轮摩托车车辆属性以及是否需要驾驶资格等因素认识不足,主观恶性较小,且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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