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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某某)(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乡***村,现住新疆乌苏市***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0点15分许,常某某酒后驾驶新G*****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乌苏市**路与***T字路口段向东左转弯时,驶入施工路段内砂石堆,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新疆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187号检验鉴定:从送检的常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2.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9条之规定,可以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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