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常**,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常**的父亲常**驾驶三轮车行驶至方城县拐河镇白石嘴路段被梁**驾驶的三轮车撞翻,后常**爱人刘**在方城县城关卫生院住院治疗,常**到方城县城关卫生院住院时向医院自述为刘**骑电动车不慎摔伤,出具“无第三方责任人”虚假证明,于2016年7月15日领取河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补助费用5592元。
经查:2016年7月21日刘**将交通事故涉案梁**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12月12日与梁**签订调解协议,梁**赔付刘**15600元(包括之前付的3000元),2016年12月14日刘**申请撤诉,2016年12月14日经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2020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常**将诈骗所得医疗保险金5592元退还至拐河镇纪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述。
本院认为,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