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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盈坡)(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常**的父亲常**驾驶三轮车行驶至方城县拐河镇白石嘴路段被梁**驾驶的三轮车撞翻,后常**爱人刘**在方城县城关卫生院住院治疗,常**到方城县城关卫生院住院时向医院自述为刘**骑电动车不慎摔伤,出具“无第三方责任人”虚假证明,于2016年7月15日领取河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补助费用5592元。

经查:2016年7月21日刘**将交通事故涉案梁**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12月12日与梁**签订调解协议,梁**赔付刘**15600元(包括之前付的3000元),2016年12月14日刘**申请撤诉,2016年12月14日经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2020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常**将诈骗所得医疗保险金5592元退还至拐河镇纪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述。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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