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93********,汉族,初中,餐饮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潭县,住合作市**自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03时54分许,常某某醉酒后驾驶甘P*****号小型普通客车念钦街水电花苑门口挪车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甘P*****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合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6230014202000002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常某某案发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2.98mg/100ml。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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