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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庄道累)(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现居地:汶上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行驶至汶上县**路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汶检检委办通[2021]1号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之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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