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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库尔班江·吐尔逊)(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1977,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住新疆伊宁市幸福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9日02时42分许,被不起诉库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在伊宁市斯大林街二巷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252号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109.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酒精含量为 109.49mg/100ml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自愿签订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库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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