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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庞三昌)(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河津市城区**村,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1时41分,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酒后驾驶晋M****7棕色大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路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吴国平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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