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549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汉族,专科毕业,新乡市**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箱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区,住河南省新乡市**区**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决定,2020年4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6月25日、2020年8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庞某某(已不起诉)在新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厂房**号**层注册成立新乡市**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Ⅰ类、Ⅱ类、Ⅲ类医疗器械,劳保用品、保健品生产、体温计、针纺织品销售等。赵某某任公司法人代表、庞某某任公司负责人。
2020年3月31日,该公司委托的江苏省**检验中心出具其产品为合格产品(未检测过滤率)。在该检验报告出具前后的2020年3月15日至4月13日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庞某某已投入生产民用一次性口罩,并通过微信朋友圈等途径以每个口罩1元至1.05元不等的价格向侯某某、崔某某等人销售口罩12.5万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845万元。经山东**有限公司检验,依据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标准,该批口罩的过滤效率和防护效果不达标,均为不合格产品。2020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进行查处,现场扣押民用一次性口罩31.5万个。
案发前,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庞某某已接受退货口罩11.36万个,退还口罩购买人货款11.6761万元。案发后又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116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现场图、到案经过、新乡市**有限公司登记信息、搜查证、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山东**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等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销售金额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赵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116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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