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庞**,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村**组730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1日,被害人之子曾*强向被不起诉人庞**借款20000元。2012年农历8月20日,被害人曾*江向庞**借款3000元,2012年农历2月15日,曾*江向庞**归还3000元。因未能按期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庞**于2014年6月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已归还3000元为偿还曾*强借款本金。判决一:曾*强偿还庞**17000元本金7007.98元利息,共计24007.98元。二:由曾*江偿还庞**借款本金3000元利息840元,共计3840元(庞**已在法院领取)。2014年6月4日,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后,曾*强至今未履行法院判决,庞**也找不到其催要借款。2020年1月15日,曾*江在*8街道卖猪肉时,庞**因此事与曾*江发生争执,庞**用曾*江卖猪肉时使用的斧头把在曾*江屁股上打了一下,用拳头在曾*江身上打了几下,后将曾*江电动三轮车强行推走,并在**街道将电动三轮车上的猪肉卖了1800多元,猪头和猪血拿回自家食用。2020年5月8日,庞**将该电动三轮车交回湘乐派出所。2020年6月8日,经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宁发改(2020)189号价格认定书认定,该红色淮迪牌三轮电动车价值2192元。以上事实有物证、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庞**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由债务纠纷引发,庞**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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