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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庞宇翔)(公开版)_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011982********,满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街**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庞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马自达牌机动车行驶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地震局附近,将车辆停在机动车道内睡觉,当日7时55分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庞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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