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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庞某)(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2********,汉族,大学文化,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住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街**号**楼**京客隆超市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系该超市保安)发生纠纷,后庞某某殴打被害人王某某面部,造成王某某头外伤、鼻骨骨折、眶壁骨折(左内侧)等处伤情,经鉴定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后庞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能如实供述。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赔偿被害人王某某12.3万元,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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