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川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7日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2日23时45分许,庞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在达川区南滨路三段被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乙醇浓度为:110mg/100ml。随后,依法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庞某某血液浓度为113.1mg/100ml。
本院认为,庞某某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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