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庞**,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高中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镇**路南段,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黄桥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西华县公安局**派出所于2020年7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理**、庞**、李**、王**及其他农户承包集体土地被西华县人民政府征收,**路桥有限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于2018年6月4日转租给曹**开办**驾校使用,2017年7月5日西华县人民政府又为被不起诉人理**、李**、王**三家被征收的土地重新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因理**、庞**、李**、王**对征收土地不满,经常与租赁方发生摩擦并经常向有关部门上访,经有关人员调解未达成协议。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理**、庞**、李**、王**发现驾校里面的地面已经硬化,遂雇佣被不起诉人张**开着铲车将驾校院墙推倒,将刚修的 13.2 ㎡水泥路面铲坏,经鉴定损失价值18397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曹**的谅解,自愿自罪认罚。
本院认为,庞**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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