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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庞超)(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男,197*年3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7*03**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镇,住永城市**镇*楼村**西组0**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庞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庞某驾驶豫N*M**6号牌小型轿车沿S201线由北向南行驶到本市**镇*庄村路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17日死亡,乘车人王某(6岁)、王某某(3岁)受伤(两人分别为头部、腿部刮擦伤,且已痊愈)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某符合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术后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认定,庞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庞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近亲属现金人民币80万元(含保险),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能够自首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庞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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