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8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固定职业,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道**街**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乾安县**乡**村)。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铁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9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沿大连市旅顺口区中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牧路**小学门前附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现场乙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1mg/100ml。经检验,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5.64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自首、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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