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兴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搭载朋友,从兴国县**大道-***大道往**方向行驶。当晚23时26分许,当其行驶至兴国县**镇**路**桥下路段时,被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路面执勤执法查获归案。经兴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廖某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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