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镇**街**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宣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宣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廖某某与朱某某共同生活期间,马某某向朱某某借款10万元, 2019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廖某某和马某某为此事在宣汉县东乡镇南街发生口角,后廖某某一拳头打在马某某胸前,并用左手掌打了马某某一耳光,导致马某某受伤(马某某第4、5肋骨骨折),经宣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19年9月25日出具“(宣)公(物)鉴(临)字{2019}049号”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结果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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