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赌博,于2020年1月14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未执行)。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转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开始,李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永嘉县**街道**村等地以“三栏豹”方式聚众赌博,每场合计参赌人数均在20人以上。经查,李某某、杨某某均有通过划线坐庄方式招揽不特地人员进行赌博,与其进行赌博人员合计均达20人以上。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帮李某某做理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1日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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