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72********,汉族,初中教育,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村**组,住邵阳市大祥区**路**大厦**房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翠园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路线管所路段时,被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的民警查获。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1.38mg/100mL。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