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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廖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68********,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湖口县**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2日、4月9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5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至25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湖口县百事德宾馆二楼其经营的激情飞扬俱乐部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并聘请付某某在店内上、下分和记账、兑换现金,共非法获利200余元。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分别为皇冠鲨鱼牌鱼机、玛丽达人牌游戏机和中华威龙牌游戏机;上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可同时容纳十人进行赌博。该激情飞扬俱乐部法人代表为廖某某。2019年1月25日,湖口县公安局民警在湖口县百事德二楼激情飞扬俱乐部现场将廖某某传唤至双钟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现场照片、赌博机的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乡村委会证明电子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陶某某、董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对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开设赌场的时间只有二天,获利金额只有200余元,获利金额较少,摆放赌博机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轻微。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具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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