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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廖某某)(公开版)_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乡**村**村**号,现住址江西省永修县涂埠镇白鹤山庄**,无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永修县检察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永修县**镇**商城**市场买鱼时与老板蔡某某因假币问题发生纠纷,后报警,随即涂埠派出所民警龚某某和辅警李某某赶至现场,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将二人带至永修县公安局涂埠派出所值班室,蔡某某指认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使用假币,民警口头传唤廖某某前往办案区,廖某某误以为是坐牢拒不配合,后民警龚某某从廖某某的背后用手卡了廖某某脖子处,廖某某顺势拿起现场塑料椅子砸向民警龚某某头部,后廖某某被民警龚某某和辅警李某某控制。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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