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2019年9月18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79年廖某甲的父亲去世后就遗留下一支土铳,廖某甲一直将该土铳私藏在其位于上栗县**镇**村**号自己家中。1995年廖某甲自行购买长管及樟树木头,将父亲遗留下的旧土铳的扳机取下,重新组装了一把土铳,并将该土铳私藏在其住宅,2019年9月16日廖某甲电话中告知村主任廖某乙说家里有两支土铳要交给派出所,廖某乙电话回复廖某甲说要他在家里等,派出所会到他家收铳。2019年9月17日民警到达廖某甲住宅,廖某甲主动从其住宅找出两支土铳交给派出所民警。经萍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廖某甲出查获的两支土铳中其中一支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举报他人非法持有、私藏土铳,已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立功,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