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下午,廖某甲驾驶面包车载着刘某来到宁都县**乡**村河段,刘某下车收起之前放在河里的两条地笼,并将网到的10余斤鱼倒入白色塑料箱内。接着,刘某、廖某甲来到石城县**乡**村**组河段,刘某下车来到之前下地笼的河里,将网到的约3斤鱼提上岸并倒入白色的塑料箱内。廖某甲在车里等,刘某下河收地笼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石城县境内所有天然河段实行全面禁渔禁捕,刘某、廖某甲捕鱼所使用的工具为地笼,系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一贯或者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