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93********,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坊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由兴国县**酒店沿**大道往兴国县****中心方向行驶。22时55分许,当行驶至**大道与**大道交叉路口时,遇林某金驾驶赣******小型轿车在前方等候红绿灯,因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夜间驾车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两车接触,造成无人员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由林某金亲属报警,廖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兴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2020年1月17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廖某某获得谅解。2020年1月22日,经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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