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Z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63********,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阜阳市**区**镇***行政村**14号。2020年09月0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30日21时40分许,太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人员在太和县沙河路至解放路路段,发现张某某驾驶一辆皖K****M小型轿车(预约出租客运), 车内无乘客。现场对其检查发现张某某涉嫌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嫌疑,当日23时许依法抽取其血液待检,次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92.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