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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东毅)(公开版)_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张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河津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2年3月13日取得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7 月9 日2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4.55mg/100ml)后驾驶****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稷山县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振兴路交叉口西10 0 米处路段时,被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稷山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案发时醉酒程度低,无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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