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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东)(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住山东省平邑县**镇三里**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34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邹城市城前镇刘庄桥西处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七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使用手持式酒精测试仪对张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后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1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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