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街**号,现住邹城市东方**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钱江牌二轮摩托车,沿邹城市老北外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鲁南汽车城附近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l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邹城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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