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341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乡,现住地泌阳县**乡**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7日至泌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承办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没有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和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30日擅自在泌阳县下碑寺乡石灰窑村委五处林坡(第一处位于下碑寺乡石灰窑村委杨家场西坡冉庄东北坡;第二处位于下碑寺乡石灰窑村委杨家场村北坡;第三处位于下碑寺乡石灰窑村委黄山南坡;第四处位于下碑寺乡石灰窑村委王学水库北;第五处位于下碑寺乡石灰窑村委冉庄西北坡)上修路用于建设电力塔座,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破坏。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泌阳县下碑寺乡石灰窑村委五处安装输电线路配套所新修挖面积为8.6265亩(5751平方米),老路面积为6.7395亩(4493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国家公益林,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投案自首,属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作为业主,驻马店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积极补办林地占用手续(正在办理中),并表示项目竣工后愿意对所占用林地进行复绿,或者进行替代性修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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