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住乡宁县**乡**村。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 日**时许,乡宁籍男子肖某某驾驶晋L*****轿车,沿**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的行人卫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卫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队到达现场,肖某某弃车逃逸。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事前商量,该三人在民警询问过程中谎称张某乙为肇事司机,为真实的肇事司机肖某某开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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