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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云财)(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云财,男,1968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680107321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古北乡保安村,现住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北街文官新楼文官村租住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云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云财酒后驾驶黑AK867Q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荣文街7-1号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云财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打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打印件、犯罪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照片、查获犯罪嫌疑人现场照片、犯罪嫌疑人接受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院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照片、提取样本后封装图片、情况说明、行驶路线图解;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云财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云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张云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云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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