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73********,回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凌源市人,住凌源市**街**号院**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6年2月14日下午,在凌源市北街步行街卖元宵,与姚福文产生矛盾,姚福文纠集张云志、张风良、张伟、李铁辉来到此处,双方互相殴打,后张某甲的妹夫张喜杰因头一天约好来锯推车上的木板也拿锯来到此处,随后持锯对李铁辉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张某甲外伤属轻伤二级,张喜杰外伤属轻伤二级,张风良外伤属轻伤一级,李铁辉外伤属轻伤二级,姚福文外伤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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