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栋**单元**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复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复兴路与东二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3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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