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4251979******,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户籍地:陕西省礼泉县,现住陕西省礼泉县******。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00时10分,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号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礼泉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542公里500米处(果业局门口)被礼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张某某进行了两次酒精呼气检测,检测值为120.2mg/100ml、128mg/100ml,随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并出具陕215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3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为85.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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