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村**楼**单元**室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3时1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1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区滨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彩虹桥”西侧路段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查获。2020年4月18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8.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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