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张某某驾驶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沿犍(为)罗(城)路从定文镇往罗城镇方向行驶。11时55分,当车行驶至犍(为)罗(城)路21KM+400米右转弯时,与右侧路边被害行人聂某某相擦挂后碾压,造成聂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聂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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