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XX,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靳XX,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张XX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4月17日两次退回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日、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为了少交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在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该公司财务总监魏XX通过张XX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61,235,016.00元。张X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在购买发票款的支出票据上签字同意。经审计,张XX签字虚开的发票金额为60,135,016.00元。
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款15,033,634.65元,补缴滞纳金3792000.13元。
2019年11月8日,张XX接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税费均缴纳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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