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超市售货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昌图县*镇*村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被昌图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昌图县*镇*村王某某家中,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其家中窗台上的苹果6S plus牌手机盗走。经昌图县市场监管服务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6S plus牌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
2019年6月1日,昌图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苹果手机,现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返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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